建行存量房贷细则公布 不设附加门槛
2009年2月09日 09:10 来源: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继工行、中行后,占我省房贷业务市场份额最大的建行,昨日终于正式公布存量房贷细则。福州的客户可于2月14日起申请,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利率优惠。

本报讯继工行、中行后,占我省房贷业务市场份额最大的建行,昨日终于正式公布存量房贷细则。福州的客户可于2月14日起申请,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利率优惠。

客户需申请最低“七折”

建行福建省分行昨日表示,该行对2008年10月27日前已发放的存量商业性个人房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经申请可给予利率优惠。优惠幅度由各贷款经办行自行确定,但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7倍:一、该笔贷款已执行利率优惠;二、借款人该笔个人住房贷款无拖欠余额,且前24个月(贷款存续期不足24个月的,从贷款发放时起计算)内无连续2期(含)以上违约记录;三、借款人在建行的其他贷款不存在违约记录。

建行省分行相关人士表示,福州城区的借款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借款合同原件,从2月14日起到建行贷款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另行公告通知)进行申请,经调查落实符合调整条件后将给予调整。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持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原件。配偶代办的,仅需持结婚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原件。其他地市的受理时间及受理方式,由各地区自行安排。

建行不设附加门槛

建行存量房贷细则同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性部分,也可下调利率浮动比例:在建行有两笔(含)以上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房贷,可选择发放时间最早的一笔予以下调;发放时间相同的,则选择余额最大的一笔予以下调。对于2008年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也可向其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优惠利率。

建行提醒,利率优惠是动态管理的。对享受利率优惠的客户,如在该笔贷款的剩余还款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当期本息,建行将取消利率优惠。建行在不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对贷款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

此前,福州多家商业银行出现有支行网点私自设置门槛,要求客户存款数十万元或办理信用卡才可申请房贷优惠的现象。对此,建行省分行表示,该行的优惠政策只设以上三个条件,不存在附加门槛。如客户遇到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要求购买理财产品之类的行为,可直接向建行省分行投诉。

三大行细则大同小异

四大国有银行中,目前我省已有工行、建行、中行三家公布了存量房贷细则。记者发现,三家细则内容大同小异。在申请方式上,工行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客户于2月10日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统一调整。目前暂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今后达到条件时也可给予基准利率下浮30%的优惠,但届时系统将不再自动调整,客户需申请,由贷款经办行核准后下调。建行和中行则规定客户需到经办网点主动申请。

三家银行的优惠前提条件也差不多。一是此前已执行贷款优惠利率。中行公告还明确表示需符合当地首套普通自住房定义。二是近24个月(贷款存续期不足24个月的,从贷款发放时起计算)内无连续2期(含)以上违约记录。中行还规定还款期间最高逾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此外,存量房贷利率优惠不是一成不变的。工行规定,对于已享受优惠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如在剩余还款期内连续违约2期(含)以上,工行将取消贷款优惠利率,并按照原合同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建行也规定,对于所有享受利率优惠的客户,如果在该笔贷款的剩余还款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当期本息,建行将取消利率优惠。

(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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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真平 郑飞 许雪怀 徐佳 楼露露 杜泠洇 赵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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